我國將研究制定PPP項目指導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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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領域的專門性法規空白有望得到彌補。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也意味著從今年3月就放出風聲即將在年內出臺的PPP頂層設計方案終于浮出水面。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征求意見稿》擬通過法律法規形式堵上變相舉債、“新官不理舊賬”、民企話語權較少等漏洞,同時提出要制定PPP項目指導目錄并適時調整。分析認為,指導目錄可參考現行的外商投資目錄形式,明確列出鼓勵、限制、禁止三大類,便利民資投資。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可以采用PPP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指導目錄,并適時調整。“對于PPP的適用范圍,立法規定主管部門可適時制定目錄,這意味著PPP允許范圍將采取正面清單制,增加了行業主管部門的發言權”,北京大岳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金永祥表示,這已規定有利于PPP模式與行業現行管理體制的對接,特別是與不同基礎實施管理部門管理差異實現銜接。
在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體制政策室主任吳亞平看來,PPP模式固然有助于在公共服務領域同時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從而提高公共服務效率,但也并非所有公共服務項目都適用于PPP模式。
“為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濫用’PPP模式甚至不顧自身財政承受能力引入PPP模式,投資和監管部門出臺PPP產業指導目錄或類似正面清單十分關鍵”,吳亞平表示,具體模式可參考國家現有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形式,明確列出當前鼓勵、限制和禁止類的PPP項目目錄,從而為各級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研究策劃和遴選PPP項目提供重要參考依據,“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PPP產業指導目錄,結合自身公共服務發展需要以及地方財力和政府債務狀況,進一步制訂適合本地公共服務發展需要的PPP產業指導目錄,但鼓勵類項目不得超出國家PPP目錄的范疇,更不得把國家的禁止類項目納入允許類。”
近年來,PPP模式加速推進,基礎性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但由于缺乏專門立法,PPP如何適用現行法律、相關管理制度措施政出多門、社會資本擔憂政策穩定性等問題。作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PPP條例被列入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
針對此前社會資本方普遍擔心的政府履約水平不高,“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的問題,本次《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合作項目協議的履行,不受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負責人變更的影響。而針對實踐中社會資本方普遍擔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對待,《征求意見稿》擬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會資本方依法參與合作項目。